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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復審
一、簡介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注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二、所需文件
(1)商標撤銷復審申請書;
(2)商標局裁定書及送達憑證;
(3)詳細的復審理由書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4)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5)委托書。
三、注意
(1)經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裁定程序和注冊不當裁定程序中被撤銷的商標不能提起撤銷注冊商標復審。
(2)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人指經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原商標注冊人。
(3)撤銷注冊商標復審主要圍繞著注冊商標是否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等。
駁回復審
一、簡介
商標駁回復審是指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商標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申請人在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后,如果對錯誤駁回或駁回的理由不服,可進行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申請人應在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的十五天內向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復審申請。
駁回復審申請人應是被商標局駁回之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駁回復審申請人資格。 商標注冊申請一經向商標局提出,即進入法定程序,申請人對該商標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標駁回復審是在原商標注冊申請基礎上的復審,因此,復審時不可以對商標作任何修改。申請人如要修改應作為新的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二、所需文件
1、《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蓋章或簽字原件;
2、《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3、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需提供本人護照復印件及其中文譯本);
4、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三、流程
1、提交商標駁回復審申請后一個月左右,國家商評委發出《商標駁回復審受理通知書》;
2、18個月左右,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駁回復審注冊申請,并發文《商標駁回復審裁定書》。